2.經濟合同以《合同法》為依據,而協議暫時沒有具體規定。
3.協議比合同應用更廣泛,項目往往比合同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簽訂後,往往需要單獨簽訂壹些專項合作合同。
因此,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應根據其實質來確定。如果協議內容明確、具體、詳細、完整,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為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稱之為合同,而是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擴展數據協議即合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相關法律規定,該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是真的;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對協議效力的規定有利於貫徹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也是在民事活動中保護平等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具體體現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有效內容有三個:
從權利的角度來說,當事人的權利是依法受到保護的。
②義務方面,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③壹定條件下對第三方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