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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所謂訴訟材料,是指原、被告向上訴法院提交的起訴書、答辯狀,以及各自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必要證據是指對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

審核訴訟材料主要是指承辦案件的法官對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其出示的證據等訴訟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包括:重新審查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發現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裁定駁回起訴,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對訴訟請求的反駁是否需要壹定的證明材料,必要時通知當事人補正;審查被告是否提出反訴,反訴是否符合要求,反訴請求是什麽,有什麽事實和理由;查明是否需要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勘驗,人民法院是否需要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對可能滅失的證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確定是否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他人參加訴訟。通過旁聽,法官可以對案件有壹個初步的了解,把握矛盾的焦點和爭議的實質,把握案件的中心環節,決定案件能否進入審判階段。因此,審查訴訟材料是審前準備的必要步驟,對案件能否及時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二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派員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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