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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服務所壹樣嗎?有什麽區別嗎

兩者的區別在於:1,不同性質的法律援助中心是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所是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2.援助對象和服務對象不同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法律服務所的服務對象是基層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和公民。3.提供援助和服務的人有不同的身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執業律師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基層律師事務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4.費用不壹樣。接受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妳需要支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務費用。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條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照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為基層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基層法律服務所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鄉鎮、街道司法所委托,協助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制度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規範的名稱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並能專職工作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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