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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電動車新規2021

法律解析:電動自行車應經公安機關登記,並安裝號牌,方可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已滿18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可以在固定座位搭載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司機和乘客應該定期戴安全帽。

法律依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做好機動車維修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三)聘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核驗駕駛證和身份證明,並進行登記。

第三十六條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路段上進出、橫過道路或者轉彎、調頭時,應當讓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3)行人在人行道上遇到障礙物不能正常通行時,車輛借道車行道通行時應減速避讓。

(四)遇有綠化、養護、環衛等車輛和作業人員在道路上行駛時,應註意避讓。

(五)車輛在五個路口以上的路口通行時,路口有標誌、標線的,按照標誌、標線通行。如果路口沒有標誌、標線,通過右側第壹個路口時,應當右轉;通過右側路口時,應直行通過;通過右側兩個以上路口時,應當左轉。

(六)用作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車輛,應當經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政管理部門批準,並依法取得通行許可。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和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等候交通信號或者在前方臨時停車時,機動車駕駛人不得讓乘客上下車;

(二)機動車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車行道內停車時,乘客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三)進入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小型客車時速不得超過30公裏,其他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

(四)機動車需要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裏;

(五)機動車牽引掛車、故障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者物品;

(六)除軍用、警用、消防救援等專用摩托車外,摩托車不準在外環線以內的道路上行駛(不含外環線);

(七)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吸毒,不得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

(八)乘坐公共汽車,應當在公共汽車站候車;

(九)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坐在或站在車廂欄桿上;

(十)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70公裏,在高速公路(快速路除外)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

(十壹)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未施劃導向標誌、標線的交叉路口,機動車左轉或者掉頭時,應當在最左側的機動車道通行,右轉時,應當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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