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雖然處置者無權處置,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而是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的要件。
采取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方或者第三人有脅迫的意思表示;使用了強制手段;並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壹方可以申請撤銷。
三、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不是壹成不變的。在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要及時調整價值體系。由於立法的變化、新法的實施和舊法的廢止,成立的合同因適用新舊法律而在效力的認定上產生不同的結果。比如,已經成立的合同,根據成立時的法律是有效的,但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新實施的法律是無效的。
2.法律以外的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
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影響合同效力的其他事實的變化也會帶來合同效力的變化。比如,在可撤銷合同中,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欺騙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受害方在知道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訴訟過程中,對方對欺詐事項進行救濟,消除欺詐因素,即合同被解除所依據的因素不復存在。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的外在事實,如追認、事後取得處分權的事實、簽訂合同後的主體資格等。
3、法律因素和其他法律以外的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 * *壹起。
即在合同存續期間,發生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因素和其他事實的變化。
壹般來說,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需要權利人追認與否,合同才會有效或無效。實踐中有很多合同是無權處分的,法律風險也比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 * *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