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83條相鄰關系
第八十三條相鄰房地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從安全和采光的角度考慮,新建的房屋必須與鄰居的房屋保持至少2米的距離,這樣才能保證鄰居之間的房屋不會相互影響。如果挨著建,容易導致相鄰房屋的結構破壞。
蓋房子之前壹定要和隔壁鄰居商量,壹定要退讓幾米,保證地基互不影響,壹般都在2米以上。如果大家都把房子建在土地邊上,那麽大家都會這麽做,必然會產生糾紛。
擴展數據:
案例介紹
2065438+2008年4月,張小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北京市期房壹套。2065438+2008年6月張小姐入住,對房間整體非常滿意。
然而,冬天來了,張小姐發現物業的燈光出了問題。近兩個月,張小姐的臥室沒有陽光,采光受到很大影響。
因此,張小姐多次與房地產公司交涉解決采光問題,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壹致。張小姐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其采光權損失9萬元、房屋折舊費4萬元、無日照供暖燃氣額外費用4萬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的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小姐房屋的采光問題確實是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樓房造成的,但房地產公司是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不存在過錯。
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最後,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壹次性賠償張小姐2萬元。宣判後,雙方都對結果表示滿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