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民法
第1067條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有權向成年子女要求扶養。”
以下理由不合法。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以下原因即使存在,也不構成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
(1)認為自己放棄了繼承權;
(2)認為父母離婚或再婚的;
(3)因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認為父母確實無法養活自己的;
(4)認為父母撤銷子女財產繼承權的(老年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立遺囑);
(5)如果已婚成年子女本身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因沒有收入而無法贍養老人;
(6)認為自己是已婚女兒,不應該贍養(女兒也需要贍養老人);
(7)認為分居不公平,不應支持者;
(8)認為不自理的子女不應該贍養(老人沒有法律義務幫妳照顧老人);
(9)有分居令的,分居令規定不得撫養他們(協議不能免除法律義務)。
父母對子女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很難概括,壹般體現為不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比如不承擔孩子的撫養,不在生活上照顧孩子,不管教孩子的思想、道德、學業,父母不履行對孩子的義務會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必須承擔。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償贍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因強行索要贍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子女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