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盜伐林木。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壹個林區的立案起點為壹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樹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樹25棵至125陪審團,或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木,森林面積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的;非林區1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重大案件;森林面積100多立方米,幼樹5000多株;五千多株;非林區50立方米以上,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為特別嚴重案件。2)濫伐林木的情況。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區立案起點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樹二百五十株至壹千株;非林區立案起點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樹125株至500株。森林面積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樹二千株以上;20立方米以上、幼樹1000株以上的非林區為重大案件;森林面積20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上、幼樹5000株以上的非林區為特別嚴重案件。(3)破壞集體生產的案件。故意毀壞林木種苗,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損失兩千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損失壹萬元以上為特別嚴重案件。不能按經濟價值計算的,應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處理。(四)盜竊、搶劫木材案件,以及搶劫樹木、木材案件,執行公安部關於盜竊、搶劫、搶奪案件的立案標準。(5)縱火和毀林。凡放火焚燒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應當立案,其中火燒森林二十畝以上,或者損失壹千元以上,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為重大案件;燒毀森林200畝以上,或者損失1萬元以上,並造成數人死亡的,屬於特別嚴重的案件。(六)火燒、毀林案件。火災毀壞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畝以上,或者損失五百元以上,造成重傷、死亡的,應予立案;涉及1000畝以上,或損失5萬元以上,且死亡3人以上、傷亡5人以下的大案要案;1萬畝以上,或者損失50萬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屬於特別嚴重案件。(七)偽造、倒賣木材經營憑證案。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木材運輸許可證,數量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數額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五千元以上的。數額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獲利2萬元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8)投機倒把案件。在林區非法買賣、倒賣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在三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特別嚴重的是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九)非法狩獵案件。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宣布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森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森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采伐指標的原則進行。采伐DBH在5 cm以上的樹木應納入采伐限額範圍。
竹子的采伐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十條公益林、天然闊葉林,只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風景名勝區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樹木,禁止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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