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屬於民事範疇,不會判刑。在我國,侵犯肖像權的主要責任方式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比如聯系網站要求拍攝並刪除公開展示的肖像等。,並且還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依法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但如果是偷窺、偷拍、竊聽或者傳播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