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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位被占了誰管?

法律解析:1,市城管部門成立市道路停車監管中心,負責城市臨時停車管理政策的調研和制定;配合規劃、住建、公安、物價等部門做好中心城區臨時停車位的控制規劃,制定停車收費管理辦法;負責各區臨時停車管理的指導、監督、協調和考核。2、區城管部門成立區道路停車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轄區內臨時停車位的設置、維護和日常管理,組織推進轄區內停車位的社會化運營。3.區城管局負責轄區內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位的設置、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停車場經營單位;配合公交部門查處亂停亂放行為;道路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和管理;人行道兩側公共場所車亭和隔離設施的審核和管理。4、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阻撓、妨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或者占用無障礙停車泊位或者設施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每個停車泊位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區域內不得停車;(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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