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情況是,商品或店鋪前面有壹個牌子,上面寫著“假壹賠十”、“假壹賠三”、“假壹賠五”等等。但是假貨的最低賠償標準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商家賣假貨觸犯的法律;
1.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性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銷售假冒產品,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或者不符合有關部門沒收的規定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對行為人處以罰款。罰款的標準是行為人銷售不合格產品,包括行為人尚未銷售的產品,按照這些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5.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6.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假貨賠償標準為10倍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