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壹、合同當事人的含義是什麽?
1.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組織、法人等。合同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2.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第四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二,合同的標的物按其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
1.轉讓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租賃、出借、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等。);
2.屬於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築工程、加工合同等。);
(3)是提供勞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