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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意外受傷誰負責?

法律分析:

這兩者是互補的,並不沖突。報銷部分不能重復。可以先給新農合報銷,剩下的由用人單位保險的醫療部分報銷。雇主責任險的基本保障範圍包括:1。雇員(包括長期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學徒工)在保單有效期內,在受雇期間,在保單所列地點,從事保單所列被保險人的經營活動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殘疾、死亡或與業務有關的職業病的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的相關訴訟費用。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由雇主本人或雇主根據與雇員協商的結果確定,然後壹次性支付給受害人。購買限額越高,同等傷殘等級下可獲得的賠償越高,反之亦然。影響員工薪酬的因素不僅僅是月薪,還有用人單位購買的薪酬限額。雇主責任險不僅負責賠償員工的醫療費用和傷殘津貼(如果達到傷殘等級),還包括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至於賠償對象,雇主責任險是向公司賠付,工傷險是向員工賠付,和工傷保險不壹樣。壹般來說,雇主責任險的範圍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醫療費。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在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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