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如何解決:1。雙方應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協商解決的雙方當事人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當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壹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於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部門與有關方面協商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類糾紛,仲裁程序是其他糾紛的強制性和必要程序。也就是說,只要壹方申請仲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走仲裁程序。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法庭審判。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