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工作行為和態度確實對公司的發展和經營業績有很大的影響,但公司不能僅僅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對其進行罰款。
公司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
1,公司沒有罰款的權力:
作為雇主,公司無權罰款。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手段,只能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和強制執行罰款,用人單位不具備實施經濟處罰權的主體資格。公司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是無效的,依據罰款條款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也沒有法律依據。
2.對員工實施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依據。
1.公司扣工資怎麽辦?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4.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5.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公司以罰款的方式對員工進行處罰,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合法操作,使之合法化,從而保障員工權益,規範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6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