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規定,男女通奸都要判壹年半徒刑,但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妻子反抗,就“無罪”了。在後來的法律中,也保留了丈夫當場抓住奸夫就可以殺死奸夫,但必須是當場抓住,這也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這個規定故意殺人。如果妳沒有被當場打死而是送官,那麽妳就要被判刑杖。但是,脫褲子打是必須的。這是為了防止犯人把東西放在衣服下面以減輕處罰,也是為了羞辱犯人,對於女性來說尤其嚴重。
顯然,後來通奸的女性壹方已經處於弱勢地位,這也是封建禮教中女性地位越來越低造成的。對於出軌的人來說,私刑比法律更可怕。在中國古代,基層單位壹般只到縣,再往下,通常依靠士紳、宗族的力量來維持。如果這些宗族發現騙子,他們經常使用私刑來懲罰他們,以避免醜聞泄露出去。私刑壹般有兩種,壹種是鞭刑、禁閉、跪祠堂等。,主要是通過體罰或者羞辱,讓出軌的人不敢再出軌,而第二種方法比較殘忍,就是把出軌的人處死,以儆效尤。比較常見的方式是泡豬籠。泡豬籠就是把出軌的女人關進豬籠,先遊街示眾,再沈入池塘。壹是羞辱作弊者,二是警示他人,讓他人引以為戒。
雖然古代法律不允許私刑,但屢禁不止,尤其是在宗族勢力較大的地方。即使在民國初年,也有很多對作弊的人施以私刑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