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
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行為。即根據當事人個人意願形成的有意識的活動。它是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化和消滅的最頻繁的事實。法律行為既包括直接意義上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壓制某些行為)。通常,前者被稱為積極法律行為,而後者被稱為消極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基於人們的自覺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的嬰兒、瘋子、白癡、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不能視為法律行為。(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表示而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3)必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
法律行為可分為兩類:①法律行為。即符合現有法律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化和消滅是非常廣泛的。比如員工的雇傭,銷售合同的訂立等等。2違法行為。即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既包括法律禁止的行為,也包括法律沒有要求的行為。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分為兩類: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屬於依法應受懲處的違法行為。壹般違法行為是指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比如違反民法要受到民事制裁,這是民事違法行為;違反經濟法規應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屬於經濟法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2.公民是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3作為——根據法律要求或者法律規定的相關權利人的要求,必須做的積極行為。
不作為——承擔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或法律規定的相關權利人的要求做某件事的消極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