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起訴人及其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公安機關;
3.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訴訟的通知後,應當終止審查,並將訴訟文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173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