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鑒定事項後,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文書的統壹格式。
關於《司法鑒定文書規範》和《司法鑒定協議書(示範文本)》的通知
第七條司法鑒定文書的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範和要求:
(壹)名稱:標明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和委托鑒定的事項;
(2)編號:註明司法鑒定機構的簡稱、年份、專業簡稱、文件性質簡稱、編號;
(3)基本情況:寫明委托人、委托評估事項、受理日期、評估資料、評估日期、評估地點、在場人員、評估人員等。鑒定材料應當客觀陳述委托人提供的與委托鑒定事項有關的檢驗資料和鑒定資料的簡要情況,並註明鑒定資料的來源;
(4)案件調查摘要:委托評估所涉案件的簡要說明;
(5)檢驗過程:明確鑒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材料檢驗、鑒定程序、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規範等。;
(六)檢查結果:說明對委托人提供的評估資料進行檢查後得出的客觀結果;
(7)分析說明:陳述根據鑒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對專家意見進行分析、識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材料應註明出處;
(8)評估意見:應清晰、具體、規範、有針對性、適用;
(9)簽名: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編號,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註明文書制作日期等。
(十)附註:司法鑒定文書中需要說明的內容,可以在附註中說明。
司法鑒定文書的文本可以根據不同的鑒定類別和專業特點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