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加班後有獲得加班費的權利。在雇主非法終止的情況下,有兩種選擇。壹種是選擇要求確認解除侵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壹種是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