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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休閑釣魚的標準。

法律規定的休閑垂釣的標準是:

1.垂釣者休閑垂釣宜壹桿壹鉤,禁止壹桿以上。

2、禁止利用船、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捕撈;

3、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餌料進行捕撈。休閑垂釣應當劃定垂釣區域,並明確考慮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公眾休閑垂釣需求。保護區要禁漁,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以及鄱陽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要嚴格控制,其他水域要科學劃定禁漁區和允許漁區。規範釣具釣法。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可使用的漁具目錄,限制漁具數量,嚴禁使用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漁具、漁法、各類漁具和視頻輔助裝置,禁止使用船、筏等漂浮物進行捕撈。規範餌料種類。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巢材和添加劑以及魚蝦活水生生物餌料,防止釣餌汙染水體。規範漁獲物的處理。嚴禁漁獲物的交易,任何交易行為都視為非法捕撈,以保證捕撈回歸休閑娛樂的導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九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汙水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等可能汙染飲用水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如何規範釣魚行為,加強日常執法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執法機構要把對捕撈行為的監管納入日常管理範疇,實行巡查和專群結合,積極運用漁民協助巡邏制度發現和監督制止非法捕撈,主動設立並公布非法捕撈舉報電話。對於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可以綜合運用批評教育、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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