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賠償法》中的追訴時效是多久?《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時效,法律認可的某項權利可以行使的期間。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消滅。法律還將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兩種,即第二章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序和第三章規定的刑事賠償程序。兩個賠償程序都規定,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這些規定表明,索賠時效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單獨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的期限,既適用於行政賠償程序,也適用於刑事賠償程序,時效期間為兩年。賠償請求人在兩年內未向賠償義務機關行使請求權的,喪失請求權。有關人士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程序法意義上的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的權利和實體法意義上的從賠償義務機關獲得賠償的權利。請求權喪失是指請求權人喪失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而非程序法意義上的請求權。賠償請求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可能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其法定賠償義務消滅,賠償請求人因此喪失賠償權利。此外,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國家賠償法的時效不同於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的追訴時效為三個月,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時效為兩年,從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受害人應當向違法機關申請賠償,超過兩年的,超過索賠期限,放棄索賠權利。受害人在兩年內向違法機關申請賠償,但該機關不作為的,不作為的追訴時效為三個月。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可以出示受害人在兩年內向違法機關申請賠償的證據,如快遞發票、掛號發票等。壹般來說這個限制是兩年,但這個東西不是絕對的。如果在這個事件的過程中,這個意外發生在妳身上,不是妳自己造成的,而是這個特殊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地震。此限制的計算可以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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