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是直接規定征收與補償問題的條文。該條在“法”的層面明確了以下兩點:第壹,征收行為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通過征收促進所謂的“商業開發”。該款規定給征收拆遷戴上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緊箍咒,對減少征地糾紛的發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第二,農村征地必須給失地農民的補償,由過去的三塊調整為五塊。該條款延續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規定,將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這壹點在原物權法中已有體現)明確寫入法律。有望有效遏制壹些地方“只補地不補房”造成的遺留問題和多年後引發的新糾紛。《民法典》第237條的物權恢復請求權,其中“恢復原狀”是實踐中房屋被毀壞甚至部分拆除時,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的訴訟請求。如果涉案房屋被錯誤認定為違章建築,或者不在征收範圍內,被“誤拆”,那麽確實需要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屋,如果在強制拆遷中已經完全毀壞成廢墟和瓦礫,通常法院不會支持被拆遷人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被拆遷人可以在確認強制拆遷違法後直接主張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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