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喬治三世統治時期(1760 -1820),人們戴發套的熱情消失了,發套不再流行,除了主教、馬夫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法官和大律師在審判時才戴。1830之後,主教也徹底摘下了他的發套。
起初法官都戴齊肩的發套,但1780之後,法官的發套有了“分工”:兩邊有卷發的小發套,後面紮壹個小馬尾,壹般在民事案件中佩戴;傳統的及肩發套只出現在刑事審判中。1840以後,長發套也成為禮儀服飾的壹部分,只在各種祭祀活動中穿著。
20世紀70年代,為了順應家事法庭減少形式、促進和諧的趨勢,澳大利亞廢除了假發。但到了1987,又說因為多次攻擊司法人員,假發恢復了。
在英國,1992廢除了少年特別法庭司法人員佩戴假發的做法。
2007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出庭律師獲得了“如果出庭律師戴假發”的權利。
像英國和壹些前英國殖民地壹樣,香港的律師分為直接為客戶服務的初級律師和在法庭上代表客戶的高級律師。在歷史上很容易看出這種差異:大律師和法官壹樣,穿著做工精良的長袍,戴著手工編織的假發。
多年來,律師不斷擴大業務範圍,進入傳統上被認為是大律師的領域。2010香港律師獲得了申請特殊身份的權利,有了這種身份,他們可以在更高壹級的法院代表他們的委托人。但大律師還是不願意接受更多戴卷曲假發的同事。
隨後,香港首席大法官駁回了律師加入假發類別的請求。大律師公會的會長葉立德說,大律師們對這壹裁決感到失望。沒有像花椰菜壹樣留長發使他們容易受到陪審團成員的歧視,陪審團可能不會認真對待他們。
21世紀,英國法官使用的發套比以前小很多。他們被稱為“長椅假發”,看起來像壹排排綁在壹起的蛋卷。
假發成了律師的標誌,國家不得不用納稅人的錢來加工制造。制作壹頂假發需要壹個熟練的工匠大約44個工時,價格昂貴。但為了維護律師的尊嚴和法律的公正,這種習慣壹直延續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