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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對策

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行使請求權,可以基於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訴訟,也可以基於違約行為提起侵權責任訴訟。兩者都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因此債權人不得提出雙重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選擇,然後在壹審開庭前變更其訴訟請求。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同壹違法民事行為同時違反合同規範和侵權規範,同時具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同時發生和沖突的壹種法律現象,簡稱民事責任競合。

責任競合的原因有:(1)當事人違約。具體來說,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既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定的強制義務。最典型的案例是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者銷售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構成侵權責任;如果事先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其行為也屬於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直接構成違約原因,即“侵權違約”;或者違約還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即“違約侵權”。前者的典型案例,如倉儲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非法占有、使用對方的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後者的典型案例是供電部門違約停止供電或施工單位未按約定進行施工,導致建築物倒塌,從而造成相對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

(3)雖然壹個違法行為只滿足壹個責任要件,但法律要求合同當事人從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依據侵權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請求,或者將侵權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壹方違約造成對方人身權、財產權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由此,我國已經明確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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