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這無疑對規範勞動關系、穩定社會秩序、增強公眾安全感具有決定性作用,應當單獨設立。
2015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查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銜接工作的通知》。這意味著欠薪犯罪將受到更嚴厲的打擊。
雖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已納入刑法,我國也出臺了司法解釋,但由於需要從行政領域過渡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還存在壹些問題,有些規定不明確, 導致壹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於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犯罪的效果。
擴展數據
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刑法認定:
(1)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
修正案八第四十壹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能夠支付而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本罪的構成
首先,本罪是新罪。立法者將本罪置於刑法第五章,說明本罪的犯罪客體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管理秩序,因此本罪的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
其次,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轉移財產、隱匿等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兩種行為,且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後拒不支付。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和個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故意。
最後,在刑罰方面,“自由刑”和“財產刑”並用。也就是說,對犯罪分子既要判處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也要處以財產刑,以達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惡意拖欠工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