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否平等,發生是否自願,內容是否等價有償;民事訴訟中法律關系雙方的地位是不對等的,人民法院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訴訟關系發生與否,原告說是自願,被告說不是自願。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中沒有等價賠償;民事法律關系排除了權力的作用,尊重當事人的意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具有壹定的權力性質,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民事法律關系是實體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程序法律關系。訴權的行使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前提,因為訴權的合法行使可以啟動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程序中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證明權、辯論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有助於實現訴訟權利的實質內容或行使訴訟權利的目的。訴權主體是當事人,訴權主體包括當事人、法院和證人。與訴權主體相對的義務主體是法院,而與訴權主體相對的義務主體是法院、對方當事人或證人。根據非訴原則,同壹糾紛的訴訟權利通常只能行使壹次(當事人提起再審的訴訟是法定的例外),而許多訴訟權利(如辯論權、申請回避權等。)可以由雙方多次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