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和意向定金的區別。
1,不同含義:
意向金只是買家的購房意向。在意向金轉化為定金之前,購房人可以隨時取回意向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作為擔保而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具有法律效力。
2.不同的支付方式:
首付給業主,意向金給有附加條件的中介公司委托中介與業主就價格等條件進行談判,談成了要折算成首付。
3.不同的法律效力:
定金協議對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而意向定金不具有約束力。只是買房意願的壹種表現。在中介公司還沒有和業主達成壹致的情況下,客戶可以隨時撤回。
意向金與定金的轉換
壹、可以轉換嗎?
是的。意向金轉存款的合同是合法的,只要雙方同意。
第二,什麽時候切換?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買方願意向賣方支付意向金進行協商。如果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意向金會轉化為定金,但壹旦意向金轉化為定金,同樣適用定金違約金。
三、定金罰則的具體規定
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以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定金。此外,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向買受人收取預約性質的費用的,所收取的費用應當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的房價款。當事人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收取的費用返還給買受人”。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具體的行政措施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作為商品房買賣的預約合同,是為了在壹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保護和救濟守約方。但當雙方不能就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時,則不能認為任何壹方違約。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不適用。
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房屋,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出售房屋,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壹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定金。買賣雙方就預售或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難以達成壹致,未能簽訂合同的,不能歸咎於任何壹方,出賣人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