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債務人行使異議權時,支付令失效,程序自動轉入訴訟程序,從而延長了爭議解決的期限。
二、支付令無效,申請支付令的費用將成為額外的訴訟負擔。
三、有訴訟保全限制,債權人在申請支付令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法院不支持支付令申請的。
四、支付令的送達方式有限制,只能直接送達本人,不得留置或公告。
支付令是壹種可以用於處理民事法律糾紛的非訴訟監督程序。債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不經訴訟,法院受理向債務人發出的督促債務人限期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第壹,支付令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具體來說,申請法院簽發支付令,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有債權人,而不是其他利益相關者,有權啟動監督程序。
2.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要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監督程序。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或者雖有其他債務關系,但不能有債務糾紛。
4.要求付款的貨幣或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
5.支付令可以直接送達債務人本人。
二、通過監管程序申請支付令的優勢:
1.支付令申請送達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且不行使異議權利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開庭審理,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比通過訴訟更方便快捷,是解決債務糾紛的快速救濟手段,也可以提高法院的效率。
2.訴訟是壹種嚴重的法律救濟手段,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很強的破壞作用。對於簡單的金錢或債券給付的訴訟,當事人可能不想打官司,可以選擇監督程序申請支付令,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3.支付令作為壹種非訴訟程序,可以避免起訴、審判、判決的冗長程序,從而減輕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訴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