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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願辭職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自願辭職的規定如下: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自願辭職和協商辭職的區別:

1,性質不同。協商辭職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的壹致意誌,可能存在過錯;而自願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

2.待遇不同。協商辭職是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限未滿,員工壹般會申請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應得權益。自願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員工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還可能被員工起訴造成違約損失。

3.不同的主題。協商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自願辭職的主體是勞動者。

對於勞動者來說,自願辭職和協商辭職的最大區別在於能否獲得補償和失業救濟金。壹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自願申請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如果企業要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辭退員工,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員工因自身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員工單方面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是因為用人單位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比如無法提供報酬或者安全的工作環境,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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