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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有哪些類型?

?幾種不同類型的律師民事訴訟代理

(壹)根據授權範圍,有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和無特別授權的代理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是指委托人授予律師實體處分權的代理人。實體權利包括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權利、放棄自己訴訟請求的權利等。律師享有的這些權利被稱為“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律師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起訴、撤訴、和解。無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也稱總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律師純粹的訴訟權利。純訴權是指不涉及實體性權利的訴訟權利,如協助調查取證權、申請回避權、管轄權異議提出權、參加庭審權、申請重新鑒定權等。律師享有的這些權利可以稱為“純粹訴訟權利”。

(二)根據律師辦案人數,可分為律師* * *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代理有兩種類型: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稱為獨立代理。壹般來說,在簡單的民事和經濟案件中,當事人都采用這種形式。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兩名以上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即* * *同壹代理人。這種代理形式多存在於重大復雜的群體訴訟的民事經濟案件中。其優點是可以集中眾多律師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質量,爭取更好的代理效果。

(三)根據律師參與審判程序的不同,可分為壹審代理、二審代理和再審程序代理。

因為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都有自己特定的訴訟任務和不同的要求,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要經過二審、再審程序,如果壹個案件要經過壹審、二審、再審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壹名律師全程代理,也可以在不同階段選擇不同的律師代理,律師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也要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驟和方法。

第壹審程序是人民法院第壹次審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務是通過案件的審理,確認原被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解決民事糾紛。在壹審代理中,律師需要幫助當事人調查取證、準備法律文書、出席庭審;幫助當事人舉證、質證、認證、辯論。二審程序的任務是根據上訴人的請求,審查壹審法院作出的審判是否正確;審查壹審法院審判程序的合法性,並作出裁定。據此,二審代理律師應首先審查壹審判決、裁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真實,與當事人討論向二審法院提出什麽訴訟請求,最後形成代理律師意見提交二審法院。在再審程序中,代理律師應當對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的不良後果以及壹、二審的糾正發表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案件時,法院按照壹審程序審理的,代理律師將行使壹審依法享有的代理權;如果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案件,代理律師將行使在二審程序中合法享有的代理權。

(四)根據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標準的不同,可以分為審判程序中的代理和執行程序中的代理。

審判程序中的代理包括壹審、二審、再審程序中的代理,以及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企業法人破產程序中的代理。執行程序中的代理僅指協助當事人執行。

(五)根據代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可以分為涉外民事訴訟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訴訟代理。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是指訴訟法律關系的主客體或者引起該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的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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