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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的安全生產義務如下: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工作會議,審閱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發布有關安全工作的重要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同級副職和下屬單位,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批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批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費用;

5.按照規定和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生產中的重要獎懲;

7、全面管理股份公司各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各業務板塊的安全生產運行;修訂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危機事故的處理;與外部安監局及其他部門的溝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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