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個在法院工作了差不多10年的前法官,我想說,不要妖魔化訴訟離婚的冷靜期,它其實沒有妳想象的那麽可怕。
首先,法院離婚冷靜期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的壹項改革措施,冷靜期不得超過3個月。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並非“壹刀切”;
其次,訴訟離婚冷靜期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同意。與民法典中的冷靜期不同,法院不能強迫各方冷靜,需要雙方同意;
再次,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前必須調解,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否則法院程序違法,訴訟離婚冷靜期其實是壹種彈性調解的方式。當然,如果任何壹方不同意冷靜或者不願意調解,法院就要進行審理;
第四,辦理過離婚案件的人都知道,離婚案件看起來不難,其實很復雜。而且現實中也確實有很多夫妻,壹生氣吵架,壹時沖動,就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他們又撤訴,形影不離,就像過家家壹樣。這無疑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占用和浪費。
而且實踐證明,確實有相當多的離婚案件,當事人並不是真的離婚,只是發泄情緒而已。只有極少數是極端暴力甚至殺人放火的。其實離婚冷靜期也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現實的矛盾糾紛。
也許說到這裏,妳還不明白為什麽民法典要有冷靜期。大家都覺得這種情況下,去法院起訴會不會更快?沒想到法院還有冷靜期。這不是把想離婚的人逼死嗎?
我強調壹下,民法典的冷靜期和法院的不同,兩者並不沖突,也不會人為增加離婚的難度。
壹方面,法院的離婚冷靜期只是改革試點的壹種工作模式,用不用都有很大的彈性,而且這個制度在民法典之前就有了。即使是民法典生效的時候,離婚冷靜期最嚴重,網上也沒有太多討論。所以可以推測,現在法院處理離婚案件,離婚冷靜期這個程序用的不多;
另壹方面,由於法院需要雙方同意才能設定離婚冷靜期,而且壹般去法院起訴離婚的人矛盾和情緒都很大,尤其是剛起訴的時候,估計能同意冷靜下來的人也就那麽幾個。如果有出軌、家暴等惡劣情節,法院當然不會輕易讓當事人平靜下來。
此外,更重要的是,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和訴訟離婚的冷靜期是兩個獨立的程序。如果能協議分開,肯定走不了訴訟。當涉及到訴訟時,很難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