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辦身份證需要哪些材料?
1.首次申請:年滿16周歲,需要辦理身份證的本市居民,須攜帶本人戶口簿和兩張大頭身份證照片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身份證,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2.身份證補領:身份證丟失,應立即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告。身份證丟失3個月後仍未找回的,須持戶口本、個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身份證照片兩張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領取身份證回執。
3.身份證補領:從市外遷入,變更居民身份證事項,身份證過期或身份證破損、不全的,須持舊身份證、戶口本、大身份證照片兩張,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補領身份證,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
4.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未領取申請、補領、補發而需要身份證的,必須在辦理正式身份證後,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照片四張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再到分局戶籍大廳辦理臨時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