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雇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下:

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護,法律賦予他們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同時,在現代大規模生產中,沒有員工的積極參與就不可能實現安全生產,而員工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技術標準等。都需要從業人員通過自己的具體勞動來實現,所以不僅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從業人員也要承擔安全生產保障義務。

1.知情權是指員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知情權保證了員工知道和掌握相關的安全知識和處理方法,從而消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減少人員傷亡。

2.建議權是指員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工作安全提出建議。建議權確保員工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發揮積極作用,實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是指職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壹是生產經營單位不提供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對於這種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員工可以起到群眾監督的作用,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即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外,依據相關民事法律,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5.獲得各種安全生產防護條件和防護待遇的權利,即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衛生條件的權利,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有權獲得定期健康檢查等。設置上述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減少和預防職業危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五十二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並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 上一篇:《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
  • 下一篇:臨時身份證可以補辦電話卡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