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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解析:(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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