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為加強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執行留置措施過程的監督檢查,保障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決定采取留置措施(包括延長留置)時,必須在實施後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書面、計算機網絡等方式將下列信息報同級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備案: (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案由、拘留地點和起止時間;(二)經辦單位、審批人和承辦人。3.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實施留置措施的,公安機關監管部門應當分別采取暗訪、抽查、電話警示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管。城市公安機關對辦案單位實施留置措施應當進行現場檢查;非市區公安機關辦案的,可以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采取電話警示的方式進行檢查。4.檢查部門對留置措施執行情況的現場檢查主要包括: (壹)法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有效;(二)符合法定時限和範圍;(三)留置室管理違反規定的。(四)是否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羈押人的行為;(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5.督察部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辦案單位和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當場制止糾正、簽發《治安督察通知書》、《治安督察建議書》、《治安督察決定書》、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等監管措施進行處置。6、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和辦案民警實施留置措施後未按本規定第二條要求報送備案的,辦案單位直接負責人和辦案民警應當進行檢查。壹年內兩次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辦案單位直接負責人和辦案民警應當停止執行職務,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作出檢查;壹年內三次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對辦案單位直接負責人和辦案民警予以禁閉,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停止履行職務;年度內三次以上未報送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備案造成後果的,對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和辦案民警給予紀律處分。7、監察部門要積極履行對公安機關落實留置措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各級公安機關要為監管部門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員和裝備保障。8.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壹條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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