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建築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壹切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將各項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安全管理的人員和特定崗位人員的制度。本制度是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築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安全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是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負責人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對企業的安全負主要安全責任。二是從事建築活動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例如,施工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安全辦公室或專職安全人員應負責安全。三是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2.群防群治體系
群防群治系統是職工預防和控制安全的系統。這壹制度也是“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這壹制度要求建築施工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是對施工幹部和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體系。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壹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分析很多建築安全事故,壹個重要原因就是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的後果。
4.安全生產檢查系統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從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於未然,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通過檢查,也可以總結好的經驗,進行推廣,為進壹步的安全工作打下基礎。安全檢查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保證。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系統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沒有防範措施)。
6.安全責任體系
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