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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可以撤銷嗎?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可以撤銷。判決發現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原判決法院可以提起再審,依職權撤銷或者在上訴審中撤銷。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因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責令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適用條件為:(1)主要證據不足;(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5)濫用權力。具體行政行為只要是準備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銷的判決。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銷判決時,可以責令被告同時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裁定撤銷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受本條限制。法院撤銷生效民事判決需要經過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撤銷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適用條件是:主要證據不足;法律法規適用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某人的權限;濫用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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