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強制的法定原則
二、行政公開和公正原則。
第三,行政強制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
四、行政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行政強制比例原則和適當性原則
六、行政強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七、行政強制效率原則
八、行政強制救助原則。
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必須具有法定職權,“無法即無強制”。行政強制權是壹種對公民和法人權益產生深刻影響的公共權力。不能來自壹般授權,必須來自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嚴禁行政強制主體自行授權。行政強制的法定原則主要包括兩個要求:
壹是法律優先,即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壹切行政強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是法律保留,即有些行政強制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各國(地區)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普遍規定了合法強制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力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實施行政強制的行政機關,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