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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采購普遍存在哪些問題?

詢價采購適用於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那麽詢價采購普遍存在哪些問題呢?接下來,讓我們和邊肖壹起討論吧!

1.詢價信息的披露範圍較窄,僅限於有限數量的供應商。壹般很少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上發布詢價公告,滿足三家公司的最低要求,排斥現象嚴重。

2.詢價購買不在適用範圍內。法律規定適用於價格變動較小、市場供應充足的壹般采購項目。在實際工作中,是否采用詢價方式取決於采購項目的預計規模。查詢不是萬能的“靈丹妙藥”,它有確切的適用條件。實踐中,壹些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將詢價作為主要采購方式,誤以為只要招標失敗就會采用詢價方式,普遍存在濫用、誤用、誤用詢價方式的問題。代理機構時不時搞詢價,而且“很忙”,糾結於雞毛蒜皮的小事,采購效率低,規模效應小,還有人用詢價來規避。

3.詢價往往報價過高,忽略了對供應商的資質審查和對服務質量的考察。法律規定“采購人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供應商”,這是確定詢價采購供應商的基本原則。但是很多人片面的認為既然是詢價,誰的價格最低誰就中標,在惡性的“價格戰”中利潤很少,忽略了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指定品牌詢價現象比較突出。

4.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具有主觀性和隨意性。詢價對象應由詢價小組確定,但往往是“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來做”,根據個人好惡選擇對象是主觀的。法律還規定,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供應商。有些采購商和代理機構怕麻煩,不願意邀請太多供應商,只執行法律規定的“下限”。壹家代理機構的詢價資料中所詢價的供應商都是三家,還有壹些詢價項目,只有兩家甚至壹家供應商參與。壹般沒有查詢保證金進行查詢。

5.詢價采購的文件太薄,往往只是壹張報價表,基本的合同條款都會省略。法律規定詢價購買應當制作詢價通知書。在壹些詢價采購活動中,詢價方壹般不做詢價通知,多采用電話通知。即使做了查詢通知,內容也不全,規範性差。價格構成、評標標準、保證金、合同條款等關鍵內容表述不充分,影響詢價的公正性。很多買家詢價購買後不簽合同,權利義務不明確,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6.詢價小組人員構成存在問題,團隊中有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參與,專家數量和比例不足。該法規定“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的主體應該是詢價小組,但有些機構直接操作,不通知采購人代表,也不邀請相關專家。壹些機構依法組建了質詢小組,但小組的專業性很低,更重要的是專家人數達不到三分之二。想象壹下讓“外行”搞探究,真的很讓人擔心。

7.采購活動的後續工作相對薄弱。不做詢價采購活動記錄,不當場公布詢價結果,詢價方式隨意。壹些地方嘗試采用電話詢價、傳真報價、網上競價等方式。這些方法雖然方便,但也不宜過多使用。法律規定供應商在詢價過程中應報出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使用非現場詢價方式存在欺詐漏洞,因此采購人有機會隨意更改任何供應商的報價或向相關供應商“通風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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