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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市場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兩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也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證券、期貨。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的披露作出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的期貨交易;

(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股權或者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證券、期貨。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的披露作出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的期貨交易;

(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兩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也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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