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九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第三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