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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不到兩年,然後賣給別人。

法律主觀性:

1.如果經查證,開發商已對購房人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發生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只有在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本案中,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因此遭受的利息等損失。2.開發商抵押行為被查證屬實的,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因該房地產抵押可能造成的損失,如買受人未按期辦理產權證等。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用益物權,此時開發商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釋放所購房屋。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賠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先賣後抵押是指在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但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之前,為取得建設資金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行為。房地產開發是壹種高成本、高收益、高風險的商業運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為了盡快回收資金,降低風險,往往采取房屋預售的方式進行融資,有的還現房銷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壹種允諾合同,如果雙方對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就可以有效成立。實踐中,壹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獲得下壹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啟動資金,填補投資缺口,往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之前,將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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