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精神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壹種實踐性的東西;法治精神中的“法治”是法律規則的簡稱,是壹種治國的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造,是實實在在的東西。?
2.存在是不同的。
“法制”精神中“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關,任何國家都有法制;法治的產生和發展並不直接關系到所有國家,法治只存在於民主國家。?
3.基本要求不壹樣。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而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主要標誌不同。
貫徹法治精神,實行法治的主要標誌,在於:
“法制”和“法治”都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是人類文明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其中,“法治”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簡而言之,法律制度是壹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客體層面;法治是壹種社會意識,屬於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
與鄉規民約、民間習俗、倫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會規範相比,法律制度是壹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法治和人治是兩種截然相反的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遍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可變性。
雖然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法律的制定、實施和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來進行。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是法治精神的內在本質要求。?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法制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