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事故無責任的,因對方意外傷亡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承擔,當事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由於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此外,交通事故不僅可以由不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也可以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和被保險車輛乘客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壹、道路上沒有交通事故如何判斷責任:
1.沒有車主購買強制保險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2、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並處以最低責任限額應繳保險費2倍的罰款。
二。辦理強制保險有什麽要求?
1,車主攜帶相關證件到有經營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
2、在保險公司的指導下,如實填寫保險單。
3.保險公司經辦人員檢查、核實並確保被保險車輛的保單內容與行駛證和實際車輛信息壹致。
4、根據車輛的使用性質、實際情況確定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