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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管理費有什麽上下限?請提供詳細的國家明文規定或合同法、建築法?

“總承包服務費”是指總承包商提供相關服務(如分包商使用總承包商的腳手架、水電剝離等)所需的費用。)和施工現場管理在項目施工階段,招標人將項目分包出去,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自行采購供應部分設備和材料時。

在施工合同中,我們經常有意無意地混淆總承包管理費和總承包合作費的概念,這可能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麽總承包管理費到底是什麽?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

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如果總承包方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方同意直接與分包方結算,並同意按照分包工程價款的壹定比例向總承包方支付總承包方管理費。這時總承包商收取名副其實的總承包管理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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