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簽訂合夥協議。《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壹般規定了合夥協議必須包含的十項內容,為使合夥協議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註意以下兩個方面:
(壹)合同合夥人投資退出的有關規定和責任
1.投資明細,規定每個人出資多少,分紅怎麽分配。
2.議事規則,規定如何討論重大問題。
3.責任的細節,以及每個人負責的內容,如果實施的話。
4.退股機制,規定合夥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退股,退股時如何計算資本。
(二)解決意見分歧的途徑
1.對於經營方向錯誤後的調整方案,可以約定是否改變經營方向或執行策略。
2.對於分歧的解決方案,可以約定是直接投票表決,還是與專家協商論證後再解決。
(三)經營項目的利益分配和責任計劃
1.合夥企業主要從事哪些項目?
2.如何分階段推進商業項目?
3.運營項目收益如何分配,失敗如何承擔責任。
4.商業項目在什麽情況下應該終止?
三、企業完善人員聘用制度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購買社保。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未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將被勞動保障部門處以罰款,導致企業非生產成本增加。在簽訂書面合同時,要根據企業的情況,註意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規定。
(2)做好入職考試。招聘過程中的入職審查是對入職者的身份和簡歷進行核實的過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那些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進入企業。《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新員工入職考試過程中,企業應要求有工作經歷的應聘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
(三)履行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公開,或者告知勞動者。實踐中,法院主要審查這壹點,看是否通過了公示程序。鑒於網站公告、電子郵件傳輸、公告欄公告不容易證明。因此,企業在宣傳時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
(四)以“應急聯絡”的方式依法實現就業保障。《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壹方面是勞動者找工作的急切,壹方面是企業的用工風險,勞動者和企業的兩難。如果在招聘系統的表格設計中增加壹欄“緊急聯系人”。要求參賽人員提供1-2親屬的聯系電話和地址,然後進行核對核實。既能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就業,又能防範企業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