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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如下:(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全部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法官就座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被告人到庭,了解被告人基本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者證人提問、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4)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的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相互辯論。(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壹百八十二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第壹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

第壹百八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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