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是否違背女性意願時,不能以受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強行與作風惡劣的女子發生性關系,也應認定為強奸罪。
強奸罪的認定依據是被害女子是否表示過反抗。如果對女性沒有抵觸情緒,或者抵觸情緒不明顯,就要具體分析,仔細區分。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婦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是可恥的;
(二)強奸多名婦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些與他人通奸的女性,壹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怕事情曝光後丟面子,或者為了推卸責任,嫁禍他人,就把通奸稱為強奸等等。,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的三心二意的問題,如雙方平時的關系、發生性行為的環境和情節、女方在事發後的態度、報案的情況等,都要認真審查分析。並不是真的違背女性意願,而是男女雙方都在鬼混,挾持年輕女性作為強奸的人質。後者應以強奸罪定罪。
我國法律只承認男性可以強奸女性(在只考慮施暴者的情況下)。那麽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自然不認為男性對男性的性侵構成強奸罪。說白了,男性的性自由在我國是不受刑法保護的,所以他們不是強奸的對象,男性也不可能是強奸的對象。如果施暴者強奸後發現自己是男的,就不能實施了。也就是說,他主觀上是想強奸婦女,但他實際上是壹個男人,他實施了所謂的“強奸”,但不能侵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可能構成侮辱罪,應算作強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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